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平台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包括:
(一)政务服务大厅;
(二)网上服务大厅;
(三)移动服务平台;
(四)自助终端;
(五)客服热线。
第五条 各服务平台应当具备相应服务功能:
(一)信息查询功能:缴存信息、贷款信息、提取信息等查询;
(二)业务办理功能: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受理和办理;
(三)预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办理时间;
(四)投诉建议功能:接受群众投诉建议。
第三章 服务事项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变更;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
(五)住房公积金证明出具;
(六)其他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