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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阅读: 1k+ | 发布时间: 2026-06-01 08:1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真实、合规、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的房租;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税费凭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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