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四条 资产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国债投资、应收款项等。
第五条 负债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余额、应付账款等。
第六条 净资产类科目包括:贷款风险准备、增值收益等。
第七条 收入类科目包括:业务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类科目包括:业务支出、提取风险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