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遵循自愿、互助、诚信和履约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民,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规定期限;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权属清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四)首付款凭证;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六)还款能力证明;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综合确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购房总价款一定比例确定的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额度;
(三)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应当于下年初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可以实行抵押预告登记,待取得产权证后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卖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