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真实、合规、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的房租;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税费凭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付款凭证。
第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自有住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房贷款合同;
(二)还款凭证;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