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其他组织。
第三条 职工和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基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五条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
(一)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二)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加班加点工资;
(四)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缴存比例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应当确定相同的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单位确因经济效益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