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主体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执法的主体。
第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五条 执法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 执法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举报核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
(三)出具检查报告;
(四)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