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担保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担保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符合法律规定;
(三)易于变现。
第五条 抵押值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六条 抵押登记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质押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可以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八条 质权自证券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质权到期未能偿还的,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四章 保证担保
第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采用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