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异地贷款是指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在同一城市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异地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缴存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在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
(三)符合贷款地购房和贷款政策。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向缴存地管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二)向贷款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贷款地管理中心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
(五)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款发放后,由贷款地管理中心负责贷后管理。
第六条 还款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进行。
第七条 逾期催收由贷款地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