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处理,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逾期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逾期认定
第三条 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逾期分为:短期逾期、中期逾期、长期逾期。
第五条 短期逾期为1-3个月。
第六条 中期逾期为4-6个月。
第七条 长期逾期为6个月以上。
第三章 逾期催收
第八条 逾期催收方式:短信提醒、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诉讼催收。
第九条 短期逾期进行短信和电话提醒。
第十条 中期逾期进行上门催收。
第十一条 长期逾期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 长期恶意逾期依法提起诉讼。